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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合肥11月20日電(記者 李光明) 監督企業事務過程中萬一“得罪”領導,會不會被“穿小鞋”?今天,提請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安徽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給出“答案”,明確禁止企業通過扣降工資、福利等手段變相報複履職職工代表,為職工代表支起“保護傘”。
  按規定,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和打擊報複。企業不得因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公司不得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而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調動其工作崗位或者免除職務、降低職級。如若違反,依照《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將被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還面臨支付賠償金等處理。
  草案修改稿還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引入企業管理,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地方總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會議制度,應當就涉及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協商解決有關的重大問題。  (原標題:《安徽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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