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主任制度涵養和培育著基層社會的政治文化,特別是法治文化,包括觀念、制度及行為方式等,推動形成依法辦事的法治環境,正在悄然改變著、優化著、凈化著基層社會的政治生態。
  過去,在基層治理中,主要靠組織的政治權力或行政權力的力量、人治的力量,偶爾靠鄉規民約、道德、法律的力量管治著基層社會。現在,事情正在起變化,法治的力量、社會自治的力量正在上升,逐漸形成多元力量協同共治基層社會新格局。在總結提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各方均認識到: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還是要在規範的、法律的軌道上解決,多樣性的維權行為,還是以法律維權最有效、最便捷,成本最低。
  過去,基層治理的思維與方式比較單一,普遍運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單向度的管治思維與方式,現在是“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治,兩手都要硬”。如過去的維護基層社會的穩定,往往運用“滅火”式的思維與行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求得長久、持續、可靠的穩定,必須民主與法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民主,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倡行與導入“參與式治理”模式;法治,可以引入帶著自願性、公益性的法制副主任制度,帶動基層群眾學法、知法、守法、用法。這不僅是行為方式的改變,更是思維、觀念的改變。法律只有被群眾所掌握,才能發揮武器的作用。群眾知法、用法,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我們必須看到其進步意義,激發其正能量。
  從走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的方式選擇來講,引導基層群眾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化解內外矛盾問題是群眾路線題中應有之義;從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原則指導下的政策選擇來講,法制副主任制度的實施在實踐中是各方共贏的最優選擇。
  總的說來,基層社會的政治文化、政治生態正在發生著變化,特別是對法治的認識、對法治副主任制度的認識正在逐漸深化,並由此帶來基層社會中法治環境的逐步形成。
  過去,一些村(居)委幹部認識存在差距與誤區。現在,隨著法制副主任制度的推開與實踐,村(居)委幹部和村(居)民提供了認同度和接受度,他們認識到:法制副主任是提供法律咨詢、提高法律意識與法治思維的服務器,是與黨委政府溝通聯繫的直通車,是與法律親密接觸的便捷道,是送法上門服務的快車道。
  法制副主任是一股新生力量,這一制度也正發出正能量,有必要善加利用,實現基層社會從管理到治理、從善政到善治的轉變。從社會治理新視角來審視,法制副主任制度的效用是明顯的。一是優化了工作方式。以法律思維和法治方式替代管治思維與行政方式,引導群眾知法、信法、用法,避免對政府的無限依賴與有事找政府的慣性思維與行為。
  二是突破了工作局限。以往的基層工作靠政策、靠行政化手段,一方面造成了法律有勁使不上,插不上手損害了法律的尊嚴與人民群眾用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又讓基層群眾感到法律遙遠,不會用、用不起。通過法制副主任以法治方式來解決涉法問題,來兜底,對問題和矛盾的解決有根治作用。
  三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從法治方式入手,找到瞭解決矛盾問題的抓手和牛鼻子。特別是對信訪維穩工作,伴隨著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法律終結制度的落實,非依法依規上訪的,不依法依規息訴息訪的,不再是低成本高收益,不再被受理,從而減輕行政壓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是降低了工作成本。要更有效率、更低成本地進行社會治理,法治化是重要前提和基礎。同時,法治也是維護和規範社會秩序最重要、最好使的手段,也是成本最低的手段之一。
  為了更好發揮法制副主任制度可持續性的效力作用,提高基層幹部群眾對法制副主任的可接受程度仍是當務之急。應改變法制副主任的生成方式,由外部嵌入式轉為內部生成式。一開始基層的乾群為什麼會有排斥感?主要是認為這種制度有“外力介入村(居)民自治”之嫌疑,要提高基層幹部群眾對這一制度的認同度和接受度、參與度,須變成他們的自覺自愿,是內在的需求,這樣法制副主任制度才能與村(居)事務對接起來,才能真正融入基層乾群的工作與生活。
  (原標題:善用社會治理的新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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